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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两次撕毁法院封条 罚!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2-05-16 11:10)    点击:223

上海律师分析案情

  一被执行人以身试法

  两次撕毁法院封条

  罚!

  此案一出,关于法院封条一事又再次走入大众的视野。但是对于很多人来说,并不是很清楚封条的作用,下面就简单为大家说一下关于法院封条你不得不知的事。

  01

  案情介绍

  2019年11月,芙蓉区法院就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申请人小亮(化名)、小美(化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处小亮和小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十余万元。小亮和小美在规定时间届满,依然分文未付。

  2021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承办法官向小亮和小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展开了相关调查。调查发现,小美名下有一处房产,芙蓉区法院依法对其名下房屋进行强制执行查封处置,然而小美两次都“理直气壮”地将封条撕毁并更换门锁,已严重妨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法官作出了拘留15日并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意识到事情严重性的小美后悔不迭,再三保证会尽快清偿欠款,反思自己撕毁封条更换门锁的错误行为,并写下了悔过书。因小美悔过态度良好,并且考虑到其经济状况的困难,法官改为罚款5000元的处罚。

  02

  损毁封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示:本案中,小美在法院多次张贴腾房公告要求其限期腾退房屋的情况下,仍旧拒不执行,甚至多次撕毁封条并更换门锁,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本案也向所有的被执行人敲响一记警钟: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封条具有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不得擅自损毁,如有此类逃避执行、干扰执行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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