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7 11:17) 点击:190 |
上海律师带来案情简介 为挽回感情偷孩子获刑案 ——公正裁判惩戒失信行为,弘扬诚信友善理念 01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8日凌晨3时,假扮成医务人员的李某从澜沧县妇幼保健站5楼病房中盗走黄某刚出生2天的儿子,导致母子分离。当日凌晨5时,黄某一家发现孩子丢失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接警后,澜沧县公安局迅速处置,惠民派出所收到协查指令后,于当日9时30分,在澜沧县惠民镇卡点查获李某及其男友廖某,当场截获被盗男婴。经查,李某曾于2020年9月怀孕,其间因与男友廖某多次吵架闹分手,一气之下于今年6月背着廖某做了引产手术。术后,李某为挽回感情,骗廖某说孩子已经生下来了。当廖某提出想见孩子后,李某遂产生了偷一个孩子的想法。 02判决结果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且认罪认罚。 澜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收养为目的,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的监护,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拐骗儿童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当庭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表示服判,不上诉,并向法庭申请,代她向被害人家属真诚地说一声“对不起”。 03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无论是情侣还是夫妻,感情维系都不应该是简单的以孩子来进行捆绑,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偷盗婴儿的行为触碰了法律的底线,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身安全及其家庭幸福安定,更有可能在此过程中危及儿童的身心健康,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作为她的伴侣廖某,也暴露了存在法律意识、观念淡薄的情况。社会和谐仍需继续加大宪法、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水平,只有法治观念的全民提升,不断弘扬社会诚信、友善,才能把祖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NO.2 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价值的引领作用 01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4月,被告人曹某某、苏某某以每套6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收购银行卡转卖给被告人肖某、叶某获利。被告人曹某某通过与被告人苏某某合作以及自己单独操作的方式,向他人收购银行卡配套信息9套,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告人曹某某一起合作收购银行卡配套信息3套。2021年4月17日,被告人叶某、肖某驾车由孟连经澜沧准备返回勐腊县过程中,在思澜高速糯扎渡检查站被民警依法查获,民警当场查获其二人通过他人收购的银行卡4张。2021年5月8日、5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苏某某分别主动投案。 02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肖某、曹某某、苏某某目无国法,为获取高额报酬,非法收购银行卡、关联手机卡等信用卡信息资料并转卖给他人,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肖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叶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曹某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苏某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03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信息安全犯罪持续高发,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往往作案手段多样,让人难以有效识别。随着通讯、金融行业实名制政策的落地,犯罪分子为了规避打击和制裁,只能购买他人实名登记的银行卡、手机号码卡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你高价出售的银行卡,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而你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以刑事审判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健康稳定金融秩序,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价值的引领作用,形成人人信奉法治的新格局。 NO.3 严惩偷越国边境犯罪案 ——以司法裁判引导社会公众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01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为获取非法高额报酬,相互推送偷渡人员号码后安排司机将偷渡人员从昆明运送到普洱辖区准备出境。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作为宾馆经营者,在明知住宿旅客需要严格如实登记报备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高额报酬,在不如实登记旅客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将偷渡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带到自家经营的酒店入住,以帮助偷渡人员逃避公安检查和侦查。 02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为获取高额报酬,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三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在明知入住的人为偷渡犯罪人员的情况下,仍然采用不登记身份信息的方式为偷渡人员提供隐藏处所,逃避公安检查和侦查,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徐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曾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03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和为偷渡人员提供隐藏处所,逃避公安检查和侦查等行为,不仅严重干扰和影响了防疫工作的有序推进,更是触碰“法律红线”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本应尽己所能为国家为社会防疫工作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却为私利无视国家法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得到了法律的制裁。偷越国境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国边境管理,特别是在疫情期间,还会带来感染和传播风险。本案旨在引导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懂法的同时,亦在引领社会公众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该文章已同步到:
|